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3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彭辉、罗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辉,罗开飞,李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彭辉,男,1977年1月31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被执行人罗开飞,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李典忠,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事提与被执行人罗开飞、李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开飞、李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开飞、李典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