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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丽静诉韩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静,韩连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669号原告:张丽静,女,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韩连宝,男,1975年10月10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张丽静诉被告韩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买卖关系的出卖方为双辽市卧虎镇张厚红化肥种子经销处,经营者系张厚红。本院认为,原告张丽静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金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