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3519陆开珍与陆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开珍,陆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519号原告:陆开珍,女,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斌,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云,女,199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开珍与被告陆云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开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陆开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陆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