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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特5号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XX、黄XX案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特5号申请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镇XX南路X10号。负责人:杨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特别授权),男,系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黄XX,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X族,住XX省XX县XX镇XX南路***号。被申请人:黄XX,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X族,住XX省XX县XX镇XX社区X小区XX小区*栋*单元***号。申请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申请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申请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