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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璨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璨,深圳市罗湖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975号原告:王璨。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号爱国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33499746767。法定代表人:潘海波。第三人: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745G。法定代表人:刘都义。原告王璨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璨负担。审判长 何 意审判员 李知擎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马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