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洪宇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洪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748号罪犯梁洪宇,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廊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洪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洪宇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裁判文书、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洪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