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桥生、曾广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桥生,曾广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王桥生,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曾广前,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王桥生申请曾广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240号,被执行人曾广前应付申请人王桥生案款8835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曾广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