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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中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中德,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赵中德早上在家喝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xxxx**的大运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位于本市南川区的家中往南川区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川区某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赵中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中德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中德抓获归案,被告人赵中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羁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中德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中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中德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赵中德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中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