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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476号原告:石某,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青羊镇草庄沟村村民,现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虹,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职工,现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20日以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光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