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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郁丽莎与高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丽莎,高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21号原告:郁丽莎,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高华百货,住所地商水县行政路东段,注册号411623623291360。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丽莎诉被告高华、商水县高华百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丽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丽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