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郁丽莎与高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丽莎,高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21号原告:郁丽莎,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高华百货,住所地商水县行政路东段,注册号411623623291360。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丽莎诉被告高华、商水县高华百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丽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丽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