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齐殿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齐殿利,纪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49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062-0。代表人李亚力,经理。被执行人齐殿利,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纪庆玲,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齐殿利、纪庆玲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代偿款16325.26元,强制被申请人纪庆玲支付申请人代偿款6996.5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齐殿利、纪庆玲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殿利、纪庆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