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朝伟、钟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朝伟,钟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878号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川,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孙宁,女,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熊朝伟,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钟平芳,女,汉族,1988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朝伟、钟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现已向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全部债务,故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朝伟、钟平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