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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执2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昆明合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牟丽莎、苏前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合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牟丽莎,苏前辉,牟兵,陈虹,云南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丰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3执2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昆明合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牟丽莎,女,汉族。被执行人:苏前辉,男,汉族。被执行人:牟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虹,女,土家族。被执行人:云南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丰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牟丽莎、苏前辉应于2016年10月22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昆明合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月14日止的利息12万元、综合费18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合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计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牟兵、陈虹、云南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丰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牟兵、陈虹、云南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丰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牟丽莎、苏前辉追偿;案件受理费615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由被执行人牟丽莎、��前辉、牟兵、陈虹、云南安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丰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