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诉陈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陈占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478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法定代表人戚某。地址龙江县龙江镇安卫街。委托代理人李某,市场营销部经理。被告陈占友,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42岁,汉族,住龙江县七棵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与被告陈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00元,减半收取746.500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王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