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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煌代、童文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煌代,童文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曾煌代,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童文肯,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曾煌代与被执行人童文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