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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忠剑与方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剑,方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275号原告:刘忠剑,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方志伟,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刘忠剑与被告方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忠剑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