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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顺发与被告孟焦来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顺发,焦孟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76号原告:许顺发,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焦孟来,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发与被告焦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L****轿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并以其本人所有的鄂L***0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焦孟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L****轿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二、对原告许顺发所有的鄂L***0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臻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224执保76号咸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原告许顺发与被告焦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保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告焦孟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L3P1**轿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二、对原告许顺发所有的鄂L318**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特此通知。附:(2017)鄂12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