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叶徐玮、董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叶徐玮,董素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31号、531-1号、531-2号、531-3号、和景商务中心1幢601-627室。代表人:邢国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波、毛倩倩,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徐玮,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董素玉,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叶徐玮、董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徐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7751.01元,并支付利��21864.56元、罚息424.26元、复利528.17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6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叶徐玮支付律师费6000元;3、原告对两被告名下位于杭州市××区××街道翡翠城××单元××室的房屋在依法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叶徐玮负担。两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叶徐玮;2、贷款本金:人民币760000元;3、借款期限:2009年6月8日至2039年6月8日;4、合同执行利率: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30%;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5、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1个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3697.92元。6、抵押情况: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区××街道翡翠城××单元××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双方于2010年6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760000元。7、违约责任: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实际还款情况:按约支付本息至2015年8月8日,此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6年12月2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67751.01元、利息21864.56元、罚息424.26元、复利528.17元。实现债权费用: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徐玮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叶徐玮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叶徐玮逾期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叶徐玮立即予以归还。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叶徐玮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区××街道翡翠城××单元××室房屋为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徐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款本金667751.01元,并支付利息21864.56元、罚息424.26元、复利528.17元(暂算至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行计算支付);二、叶徐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律师费6000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有权以叶徐玮、董素玉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竹苑7幢3单元1203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6元,财产保全费4003元,合计14769元,由叶徐玮负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叶徐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叶徐玮、董素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蕾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夏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