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苏思民、张兴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思民,张兴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思民,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博,男,汉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苏思民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苏思民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苏思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思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思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