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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苏思民、张兴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思民,张兴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思民,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博,男,汉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苏思民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苏思民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苏思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思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思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