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枕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3刑申7号孙枕:你为刘力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6)黑03刑终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未支持你交通费、尸体冷冻费错误,原审对被告人刘力明量刑偏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主张法院计算护理费、误工费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诉人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业性质,而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你申诉主张原审法院未支持你交通费的问题。经查,你未能提供正式票据,故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你申诉主张原审未支持你尸体冷冻费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未能在收到死亡证明之日起十日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火化,原审判决的丧葬费中已包含合理的尸体冷冻费用,故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你主张对被告人刘力明量刑偏轻的问题。经查,原审量刑适当且符合法定量刑幅度,故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