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中玉与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尝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玉,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中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220722MAOY32CU1J。法定代表人张继鹏,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中玉与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尝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3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