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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王朝胜、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王朝胜,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号至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49938R。负责人:刘莉,行长。被执行人:王朝胜,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田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王朝胜、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划拨被执行人田强银行存款5245.04元外,被执行人王朝胜、田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学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