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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凤海与铁岭市开原门桥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海,铁岭市开原门桥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海,男,1962年10月5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铁岭市开原门桥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海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开原门桥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铁岭市开原门桥起重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