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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丰城市刘家湾第二水电站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刘家湾第二水电站,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123号之一原告:丰城市刘家湾第二水电站(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上岩村委会大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4980885Y。执行事务合伙人:潘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泉,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TJEF8H。主要负责人:胡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刘家湾第二水电站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下发了(2016)赣0981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本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丰城市刘家湾第二水电站向本院提出恢复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