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某,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1276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276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定坚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