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红燕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33号原告:叶红燕,女,汉族,1948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燕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红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