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涛与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5月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04892N。法定代表人:柳正荣,总经理。张某与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出作的(2017)云012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667元,合计5181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治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