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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保国与被执行人顾学峰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保国,顾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蒋保国,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张掖市甘州区劳动街**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53********。被执行人顾学峰,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滨水东岸*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蒋保国与被执行人顾学峰合伙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5700元,执行费286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5700元,执行费28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学峰对外债务较多,经本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完给付义务,现无能力履行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无存款;车辆、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有三家企业登记,其中“金涛高新农业专业合作社”已注销,被执行人在“临泽县润牧养殖农民专业版合作社、临泽县泽牧饲草专业合作社”为组成成员,故本院无法执行该公司。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认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四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昕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