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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彦晓、张亚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晓,张亚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彦晓,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辛集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2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亚萌,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辛集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2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凤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21时左右,辛集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工作人员于某、辅警王某1在辛集市市府街和东华路交叉口东侧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妨碍于某、王某1执法,并对于某、王某1进行辱骂、殴打,造成二人受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之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对于某、王某1进行赔偿取得谅解。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张亚萌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被损毁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执法证、出警登记、交警队任职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2、张某1、李某1、张某2、封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王某1的陈述;6、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7、辨认笔录:辨认作案人员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亚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彦晓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张亚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21时左右,辛集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工作人员于某、辅警王某1在辛集市市府街和东华路交叉口东侧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妨碍于某、王某1执法,并对于某、王某1进行辱骂、殴打,造成二人受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之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对于某、王某1进行赔偿取得谅解。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张亚萌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21时26分,辛集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于某和其同事王某1在辛集市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东侧处理一起汽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时,遭到一群男子的殴打并阻碍其执行公务。2017年1月22日,辛集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王某1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笔录,主要内容:他系辛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协警。2017年1月20日晚上8点50分左右,他和于某接到群众报警后来到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处理奔腾汽车追尾宝马轿车的追尾事故,他们在勘查现场时,宝马轿车一方来了几个男性朋友,经商量双方不能够和解,他们按照规定要将两辆汽车停放到停车场,再让双方当事人去事故科接受处理,奔腾轿车司机将后背箱的物品搬走,宝马轿车一方的人阻拦不让搬,于某上前询问阻拦原因,那几名男子开始辱骂殴打于某,他上前阻止,那几个人不听反而对他辱骂和殴打,他跑回警务车拨打了110报警。他下车后阻止那几个人殴打于某,那几个人不听劝阻,他打电话给领导汇报,穿蓝色棉袄的男子不让打,他跑到车上继续汇报,那男子把他拽下来推搡他,并辱骂和威胁他。3、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阳泉北站派出所民警在支援辛集站执勤过程中,发现一人形迹可疑,经询问该人为刘彦晓,系辛集市公安局刑警东中队上网通缉在逃人员,遂将其抓获。4、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13时许,石家庄铁路公安处民警在辛集火车站将涉嫌犯妨害执行公务罪的刘彦晓抓获,刑警东中队民警将刘彦晓带回进行讯问,其交代了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亚萌到刑警东中队投案自首。5、被告人刘彦晓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晚上,他和朋友李某2夫妇、张某3、张亚萌、封某在市府街段记驴肉吃饭,中途李某2妻子有事开车出去了,过了一会李某2妻子回来说碰车了,他们就跟着出去看看,他们来到碰车的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东侧的位置,当时是后面一辆车追尾了李某2妻子的汽车,李某2夫妇留下处理事故,他们返回饭店继续吃饭。晚上9点多他们从饭店出来看到有两三个交警到了,事故还没有处理完毕,后面一辆车的朋友从后备箱里搬东西,他当时喝多了就问民警为什么没有处理清就搬东西,为此他和一个民警吵了起来,因喝多了越吵越激动,他就推搡了民警,抓住民警的脖领子,用手呼扇的时候打在了民警的脸上,其余的人也和民警叨叨,也和事故科的民警叨叨,后来看到周围有好多警察,他们就走了。2017年2月7日下午他去辛集火车站接人时被铁路民警抓获。6、被告人张亚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他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20日18时许,他和朋友刘彦晓、张某3、李某2和妻子张某2、封某、王某3在市府街段记驴肉吃饭,途中李某2妻子有事开车出去,过了一会又回来说碰车了,他们跟着出去看了看,碰车的位置在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东侧的位置,张某2由东向西行驶等红绿灯时被追尾,问过对方有保险后他们又回到饭店继续吃饭。晚上9点多李某2妻子回来说没有处理清,正好他们从饭店出来又来到事故现场,看到来了两名事故科的交警,他们几个人因为喝多了情绪激动,就跟民警叨叨起来,他踹了民警一人一脚,他看到一个民警上了警车,他追过去拉开车门将人往下拽,被旁边的人拉开了,他看到是熟人就过去说话,之后他们开车离开了。7、被害人于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20点55分左右,他和王某1出警到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时,看到一辆黑色红旗轿车在过红绿灯时追了一辆黑色宝马轿车的尾,他当时对双方司机亮明了身份,并按照规定勘察现场、拍照,经询问得知追尾轿车是全险,他让双方将车停放至停车场,等候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他去车上取测距仪,这时从市府街西边过来大约五六个男子,不让红旗轿车的男司机从车上搬物品,他就过去说不要着急正在处理交通事故呢,这时从他右侧来了一个男子一边抓挠他的衣服一边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交警队事故科的正在处理交通事故,这名男子说对方车上有违禁品怎么办,后来这名男子和他要执法证,他说是交警队事故科的要依法将双方车辆暂扣到交警队停车场,这名男子说这车谁也不能扣,后来过来一名穿着灰色棉服上衣的男子打了他左脸部一巴掌,接着过来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光头男子踹了右侧腿部一脚,还抢他的执法记录仪没有抢走,将他肩膀上的肩灯抢过去摔在地上摔坏了,照着他的左脸搧了两巴掌,他的同事王某1正在登记交通事故双方的信息,看这几个人围着打他,就赶紧电话报了警,这时穿着灰色棉服的男子过去搧了王某1脸两巴掌,接着王某1到车副驾驶位打电话,穿灰色棉服的男子追到警车里打王某1,还骂骂咧咧的,直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2017年3月1日他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他与妨害执行公务的男子已达成谅解。8、证人王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20时30分左右,他开车在市府街过红绿灯时不小心追了一辆黑色宝马车的尾,当时对方轿车上有一名女司机和一个孩子,他下车后女司机情绪激动问他怎么开车的,他赔礼道歉后就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想通过保险公司把事了了,保险公司到了之后让他打了报警电话,之后事故科来了三个人,他就积极配合提供证件、登记信息,后来事故科工作人员要把车拖走,他同意了。他就开始收拾车里的东西,这时从市府街西边过来一群男子,过来之后就和事故科的叫上了,撕扯处理事故的交警,还有人搧了交警的脸,他赶紧收拾了车上的东西躲到了朋友的车里,后来110的民警到现场处理这事。9、证人张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晚上,刘彦晓在市府街段记驴肉请吃饭,当时有他和李某1夫妇、张亚萌和刘彦晓的两个朋友,李某1媳妇张某2简单吃了一点带着孩子出去了,张某2的汽车在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被一辆汽车追尾,他们了解到对方的车上有保险就回饭店继续吃饭,李某1留下处理事故。他们吃完饭出来,看到还没有处理完事故,就溜达着过去看怎么回事,李某1说由交警处理,今保险公司定不了损得将车拖走,就在这时候刘彦晓、张亚萌大声地和交警吵了起来,刘彦晓让交警出具执法证,民警说执法证在事故科,刘彦晓说没有执法证凭什么处理交通事故,接着刘彦晓推搡交警,他赶紧过去将刘彦晓拉到警车后面,他看到远处张亚萌在和协警吵吵,他喊张亚萌不要和交警吵,后来商业城派出所民警过来了,他们就走了。10、证人李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20点,刘彦晓叫他们去辛集市段家驴肉吃饭,当时有他媳妇张某2,还有张某4、刘彦晓、封某、张亚萌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因他的孩子哭闹他媳妇带孩子出去买玩具,时间不长他媳妇回来说车被人追尾了,他和刘彦晓、张某4出去看,当时一辆黑色奔腾轿车追了他的车尾,没有什么事刘彦晓、张某4回到饭店吃饭,他留下来看孩子。之后事故科的民警过来处理事故,过了不久一起吃饭的朋友们出来和事故科的民警吵了起来,他就下车劝架,他和张某4拉刘彦晓,后来有警车过来了,他们就走了。11、证人张某2的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下午5点多,她老公李某1说“胖”请吃饭就接上她和孩子一起到来到段家驴肉,吃饭过程中她开车带女儿去超市买东西,她开车在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被一辆奔腾轿车追尾,对方司机下车问怎么办,她女儿一直哭她就到段家驴肉去喊李某1,一起吃饭的几个人来到现场,看到没有什么事那几个人就回到饭店吃饭,李某1等着交警来处理事故。过了一会一辆警车来到撞车现场,事故科的两名交警过来问她怎么处理,她说问问对方,接着交警开始照相。过了一会“胖”几个人也过来了,“胖”几个人嫌交警不给处理事故,问这么明显的事故处理不清,和交警要执法证,交警说没有,“胖”让执法人员出来,她去北侧便道上和那个车主的朋友商量怎么处理,她看到奔腾车主上了别人的车,她过去和交警说了这事。之后她父母过来她将孩子送回了家,回来后只剩下交警队的民警了,其他人都走了,她来到交警队处理事故。12、证人封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晚上,他来到段家驴肉饭店,吃饭的都是刘彦晓的朋友,有个女的简单吃了点带着孩子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女的回来说车被顶了,这时他才知道女的是召的媳妇,因为在饭店门口他们就跟着到现场看了看,刘彦晓说咱的车被追尾了没多大事就回去继续吃饭了。吃完饭刘彦晓又去了事故现场,他也跟着过去了,现场有交警在处理事故,他到一边去方便回来后看到张亚萌在和交警争吵,还推搡交警,他过去劝了劝,过了一会派出所的警车到了,他们就走了。13、行政执法证,主要内容:于某系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14、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20时55分,事故科民警交到指挥中心指令东华路与市府街交叉口发生追尾事故,21时14分左右于某、王某1驾驶警车、佩戴执法记录仪到达现场,在勘查事故期间,有一批与交通事故无关人员对于某、王某1谩骂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王某1警服、警用肩灯、执法记录仪损坏,事故现场堵塞。21时25分左右,王某1用手机报警,在事故现场有人殴打交警,随后商业城派出所民警和事故科民警赶到现场。15、接处警记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0日20时54分,一男子报警称在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口发生汽车追尾事故,指挥中心已通知交警李建鹏。16、交通事故案件材料,主要内容:交警队民警处警后,经协商王某2赔偿了张某2损失6000元。17、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主要内容:案发现场的情况。18、接收证据清单,主要内容:侦查人员从被害人于某、王某1手中接收诊断证明、情况说明各一份,诊断证明载明于某、王某1头外伤后反应、面部软组织损伤;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1月20日20时55分,事故科民警交到指挥中心指令东华路与市府街交叉口发生追尾事故,李建鹏派他和王某1出警,21时14分左右他和王某1驾驶警车、佩戴执法记录仪到达现场,在勘查事故期间,有一批与交通事故无关人员对他和王某1谩骂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王某1警服、警用肩灯、执法记录仪损坏,事故现场堵塞。21时25分左右,王某1用手机报警,在事故现场有人殴打交警,随后商业城派出所民警和事故科民警赶到现场。照片显示执法过程中,被摔坏的警用肩灯、被撕坏的警用大衣、被殴打的血迹、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警服被踹的脚印等。1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依法定程序,被害人于某、王某1分别辨认出该组照片上的6号照片的人就是妨碍执行公务并对其殴打的一名男子(刘彦晓);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妨碍执行公务并对其殴打的一名男子(张亚萌)。20、辨认现场笔录、照片,主要内容:依法定程序,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分别对现场分别进行了辨认,经其辨认辛集市东华路与市府街交叉口东侧,系其妨碍执行公务的地点。21、谅解书,主要内容:2017年1月24日,刘彦晓、张亚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于某的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协议。22、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主要内容:被害人于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3、证明,主要内容:于某系辛集市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王某1系辛集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人员。24、破案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1月21日,辛集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王某1报案称,2017年1月20日晚上8时许,其和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于某在市府街与东华路交叉处理事故过程中,被几名男子辱骂、殴打妨害执行公务,2017年2月7日将刘彦晓抓获,2月9日张亚萌到刑警队投案自首,二人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刘彦晓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张亚萌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2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主要内容:2017年1月24日、1月26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刘彦晓、张亚萌分别被辛集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张亚萌于2017年2月9日投案自首,辛集市公安局撤消了对张亚萌的上网追逃。26、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均为成年人。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彦晓的行为将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致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亚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征求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社区矫正部门通过社区调查认为对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彦晓、张亚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彦晓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亚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郭春英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冬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