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游敏艳与胡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敏艳,胡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5民初536号原告:游敏艳,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乐安县,被告:胡小英,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乐安县水利局退休干部,住乐安县,原告游敏艳诉被告胡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游敏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胡小英被认定为诈骗且金额在刑事判决书中体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游敏艳负担。审判员 黄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