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春光、秦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春光,秦博,张新丽,关国修,李贞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春光,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博,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张新丽,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审被告关国修,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审被告李贞艳,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侯春光与被上诉人秦博,原审被告张新丽、关国修、李贞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秦博于2017年2月9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侯春光、张新丽偿还秦博借款本金200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关国修、李贞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侯春光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侯春光未缴纳上诉费,经法院催缴后,上诉人侯春光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候春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周克风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璐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豫14民终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涛,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中州南路8号21号楼4单元8号。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林敏,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宁陈村委会三队100号。委托代理人何凤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陈涛与被上诉人张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林敏于2017年2月13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涛支付违约金8300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陈涛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解除上诉人陈涛与被上诉人张林敏签订的《商丘市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二、上诉人陈涛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被上诉人张林敏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张林敏负担,反诉费25元,由上诉人陈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涛负担;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签字)。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倩审判员周克风审判员宁传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崔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