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司小蔓与付立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司小蔓,付立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小蔓,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必英,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司小蔓之母,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立念,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再审申请人司小蔓因与被申请人付立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5民终8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司小蔓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司小蔓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司小蔓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成 瑛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