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行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78杜吉余与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余,邳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178号原告:杜吉余,男,1952年8月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唐建,该市市长。出庭负责人:夏志伟,该市副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鹏,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剑,邳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杜吉余因与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吉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吉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吉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吉余负担。审 判 长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李帅胜代理审判员 刘小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文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