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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候翠霞与刘湘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翠霞,刘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候翠霞,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刘湘玲,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候翠霞与被执行人刘湘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湘玲在金融机构存款9.6万元之后,被执行人刘湘玲不服本院判决决提出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湘1121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书执行。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候翠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待再审后另行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