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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红连、潘竹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连,潘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648号申请执行人马红连,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潘竹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区。本院在执行马红连与潘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竹明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竹明在景宁佳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1万元;股权占比:7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