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滕桂兰、张群与徐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桂兰,张群,徐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桂兰,女,汉族,1960年9月3日生,居民,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生,居民,住址同上。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成,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斌,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张春华因与被上诉人徐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张春华去世,其近亲属滕桂兰、张群请求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滕桂兰、张群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新中、宋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许某到庭陈述本案相关事实,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其陈述2011年8月份与被上诉人徐斌就御庭园25号楼406室房屋买卖进行商谈、签订合同等经过,并当庭出具了2011年8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2011年9月30日总价为38万元的收条。同时结合一审中证人许某就涉案房屋所出具的说明,以及一审法院对该证人的调查笔录。上述证据,致一审法院对涉案的御庭园25号楼406室房屋买卖价款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645元,退还上诉人滕桂兰、张群。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