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林洪与张博宇、肖思豪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林洪,刘飞,张博宇,阳林,肖思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337号原告:吕林洪,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漫林、杨永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博宇,男,199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阳林,男,199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肖思豪,男,199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林洪与被告刘飞、张博宇、阳林、肖思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林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林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林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林洪、刘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江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