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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陈帮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帮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注册号:330300000040785。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慧,女,该行员工。被告:陈帮帆,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165093.64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2日为71302.73元,滞纳金为9677.77元),共计246074.07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精粹版尊然白金卡卡号00×××073申领时间2011年5月10日信用额度2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透支事实2011年5月20日开始透支,2011年11月13日消费200000元,此时形成透支本金200000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透支至今,共计还款3次,最后一次为2016年2月29日还款2.33元,还款总额38346.33元,用于冲抵本金34906.36元、利息3439.97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65093.64元透支滞纳金9677.7元透支利息71302.73元备注原告主动停收2013年1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帮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5093.64元及利息74302.73元、滞纳金9677.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1元,由被告陈帮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福权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人民陪审员  林 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