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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刘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刘晶晶,金震毅,贾秀山,高顺兰,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19号。负责人:张晓明,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河,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刘晶晶,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金震毅,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贾秀山,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高顺兰,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房镇东房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与刘晶晶、金震毅、贾秀山、高顺兰、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荣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