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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红利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红利,刘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红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林,前郭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梅。再审申请人张红利与被申请人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张红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做出(2017)吉07民终209号撤回上诉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红利对原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红利称,原一审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单独起诉申请人主体错误。2、申请人不是担保人,当时被申请人说就是给证明一下借款的事实,不是真正的担保。3、原一审法院遗漏了真正的债务人为被告,程序违法。4、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23日债务人辛海权用楼房买卖的形式作价16万元抵顶本案10万元借款和其他6万元借款,现该房屋已交付给被申请人。辛海权与被申请人之间的10万元债务已经消灭,申请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审查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因未约定担保方式,认定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担保人告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红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