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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生杰与鞠洪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杰,鞠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杰,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阮家寺村。被执行人鞠洪泉,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潍坊监狱。申请执行人张生杰与被执行人鞠洪泉(2013)威环民初字第1944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取了被执行人鞠洪泉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生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为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