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生杰与鞠洪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杰,鞠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杰,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阮家寺村。被执行人鞠洪泉,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潍坊监狱。申请执行人张生杰与被执行人鞠洪泉(2013)威环民初字第1944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取了被执行人鞠洪泉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生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为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