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世彬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彬,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刘世彬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P×××××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本区西郊路杨家坪中学附近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追尾,民警在处理现场时发现刘世彬有饮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带刘世彬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刘世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mg/lOO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刘世彬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世彬已赔偿曾某全部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世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世彬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刘世彬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世彬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