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毕某与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毕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刘某,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