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尹志东、孙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尹志东,孙雷,乔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9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负责人:蔺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军,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志东,内蒙古亦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孙雷,伊金霍洛旗伊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被告:乔贞,1981年5月29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尹志东、孙雷、乔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