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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催4号申请人: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潍坊诸城市棉织街3号。法定代表人:窦金相。申请人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7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9月28日,出票人灌南县天河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泗阳县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四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代理审判员  蔡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馨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