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姜文龙、曹坤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姜文龙,曹坤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永久东路350号。负责人刘洪平。被执行人姜文龙,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曹坤池,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姜文龙、曹坤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768号民事调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文龙、曹坤池给付欠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姜文龙、曹坤池现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