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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祁先飞、许建波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先飞,许建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先飞,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建波,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代理人:赵涛,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祁先飞因与被申请人许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日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祁先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