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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景盛与高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36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高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因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也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