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景盛与高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36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高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因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也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