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道秀、张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道秀,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26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道秀,女,54岁,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张荣华,男31岁,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高道秀申请张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荣华应支付申请人高道秀案款43522.4元,承担执行费552.8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3522.4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存款等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张荣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