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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516毛建成与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成,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成,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滨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严小东。关于毛建成申请执行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通皋证经内字第52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载明: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22日向毛建成归还本金7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6月19日恢复执行,由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7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8230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毛建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反映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且已履行完毕,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于法不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通皋证经内字第52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